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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对安防产品的管理制度

安全防范产品的三种管理制度



  1.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安防产品,要由公安部科技局申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后,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实施,产品范围要按〈国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目录〉执行。原来公安部将报警控制器、微波、红外入侵探测器等几类产品列入全国生产许可证制管理制度,随着形势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家在研究减少生产许可证的发放范围。目前安防产品这一方面的工作也没有实质性的启动。


  2.安全认证制度:

  根据原国家技术监督局的批准,由公安部负责筹建了公安部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需认证产品在不同时期有所变化(详见后面公安部和认监委的规定)。


  3.生产登记制度:

  对安全防范产品的管理,目前主要是生产登记管理制度。下面规定的产品都实行该项管理制度,并规定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目前只有少数(4种)安防产品实施新版认证规则。


  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体制是怎样的?

  中国1978年恢复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成员国地位后,就按照国际规范建立了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并开展了相关的工作:对107种国内产品实施了产品安全认证;对104种进口商品实施了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制度,这项制度涉及到60多个国家和地区。
  2001年成立的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建立了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新的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ChinaCompulsory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为“CCC”,也可简称“CCC”标志。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认监委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该目录以原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和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的产品为基础,进行了少量调整。


  安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公安部《关于加强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
  (公科[199930号)规定的19种技防产品:
  1.各类入侵探测器;2.防盗报警控制器;3.汽车防盗报警器;4.视频入侵探测器;5.防盗保险柜;6.防盗保险箱;7.便携式防盗安全箱;8.机械防盗锁;9.楼寓对讲电控防盗门;10.防盗安全门;11.防弹复合玻璃;12.防刺背心;13.防爆毯;14.警用防弹衣;15.爆炸物销毁器;16.便携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7.手持式金属探测器;18.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19.通过式金属探测门。
  公安部第12号令《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6-16)
  (一)根据国家技监局和公安部12号文《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规定的首批实施监督管理和检验的10种产品:
  1.入侵探测器:
  含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微波入侵探测器、微波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
  含有线、无线防盗报警控制,传输、显示、存储等设备。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含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报警联网系统。
  4.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
  含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这一类产品主要指系统产品,除电子类密码锁外其它单一产品如IC卡、指纹锁暂不列入。
  5.防盗保险柜:
  含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
  6.机械防盗锁:
  含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箱(柜)、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
  7.楼寓对讲系统:
  含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8.防盗安全门:
  含防盗安全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
  9.防弹复合玻璃:
  含防弹、防破坏玻璃。
  10.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
  含硬盘录象和传输设备。


  安全技术防范、道路交通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

  (公安部公科[2004]50号文)
  目前在中国,安防产品必须取得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生产登记批准证才能从事生产和销售;被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必须取得CCC认证后才能进行生产和销售。


  实施生产登记批准制度的安防产品

  1.报警系统出入口控制设备(产品代号04):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2.机械防盗锁(产品代号06):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3.楼寓对讲(可视)系统(产品代号07)。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4.防弹复合玻璃(产品代号09):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5.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产品代号10):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列入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2.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3.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4.微波与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列入第二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安防产品
  1.入侵探测器类:磁开关入侵探测器、振动入侵探测器、室内用被动式玻璃破碎探测器;
  2.防盗报警控制器类:防盗报警控制器;
  3.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类:汽车防盗报警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类: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
  国家认监委2009年第4号公告
  自3月1日起,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汽车防盗报警系统、防盗保险柜(箱)4种安防产品实施新版认证规则。已认证产品必须在2009年12月31日前完成证书转换工作。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12年10月

  国务院此次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314项,其中被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171个。与安防行业直接相关的项目取消了三项分别是: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安防产品销售的审批,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机械防盗锁生产登记的批准以及取消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关于汽车防盗报警系统生产许可的批准。
  取消审批等于不需审批还是下放审批权,化繁为简?目前无权威部门做详细解释,业内对此理解不一。此次取消行政审批的三个安防项目发现两个共同点。一是三者取消前都是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即省公安厅)实施审批;二是三者的设定依据都是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也就是说,《决定》取消的是省公安厅的行政审批,而非从根本上取消相关审批。
  据了解,安防产品生产、销售审批一般由地市级公安局初审以及省公安厅复审批准构成。《决定》取消三项省公安厅行政审批应该是“减少省公安厅复审这个环节,将审批权直接下放至地市级公安机关或第三方机构。
  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目前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委员会认可的检验能力有132项。检验项目主要有: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系统),汽车防盗报警器(系统),楼寓对讲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车辆定位监控系统(GPS),停车场管理系统,监所周界高压电网装置,硬盘录像机、摄像机、监视器等视频设备,汽车行驶记录仪、车用电子警报器、机动车测速仪等道路交通安全设备,防盗安全门、防盗保险箱、防盗保险柜、机械防盗锁、电子防盗锁、金库门、专用运钞车、防弹玻璃等实体防护类产品,警用防护类产品,各类民用锁具,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系统,防火墙产品,入侵检测系统(IDS),安全扫描产品(SCANNER),物理隔离及逻辑隔离,网闸类产品,身份鉴别类,完整性鉴别类,不可否认性鉴别类及密钥管理类产品,反垃圾邮件产品,信息过滤产品,入侵防御产品,远程主机监测产品,网络安全审计产品,安全管理平台产品,旅馆业治安管理系统,看守所信息管理系统,网吧管理系统,证券网上委托系统安全方案评估,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评估等。